最新人才人事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18〕21号

     日期:2019-05-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46号),进一步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大学生来温就业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按照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个人每月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个人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提供租房补贴支持。对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300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的租房补贴按照《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的通知》(温委发〔2018〕28号)执行。
    (三)给予求职路费补贴支持。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的,按照出发地(生源地或毕业院校地)为浙江省、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华东地区以外分别给予个人300元、500元、800元的求职路费补贴。
    (四)提供短期住宿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建大学生驿站,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提供最长10天的免费短期住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鼓励社会机构为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来温求职提供短期住宿服务。
    二、推动企业吸纳就业
    (五)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六)给予企业稳岗补贴支持。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裁员率低于温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上年度裁员率低于3%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电力、通信、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石油石化、燃气、供水等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失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的30%。企业同时符合稳岗补贴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条件,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七)扶持发展养老家政服务业。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本科以上、专科、中职毕业生(专业属老年服务与管理)分别给予个人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补贴,补贴分3年按第一年20%、第二年4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实际聘用的员工制家政人员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创业创新
    (八)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初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个人1万元的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创办者每年2000元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已享受政府场租补贴的创业园区或企业除外)的,给予个人实际租金20%的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或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九)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制度。新创办3年以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在劳动年龄内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10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贷款重点人群”)可以申请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新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新创办的企业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的贷款。招用“贷款重点人群”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吸纳就业人数申请每人20万元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利率由银行与借款人自行商定。贷款还本付息后个人和企业可以申请贷款贴息。对于新创办类贷款,10万元以下的贷款和“贷款重点人群”的贷款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给予贴息;其他借贷人按照实际发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对于吸纳就业类贷款,入驻市级以上的科技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星创天地、农业创业园等园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其他企业的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对于由担保机构免除担保费用的贷款或实际发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的贷款,给予金融机构年化回收本金1%的手续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其余事项按照《温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温银发〔2017〕72号)执行。
    (十)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等奖且其项目在温州市区落地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市级、省级、国家级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优秀创业项目补贴(国家级一等奖的给予50万元补贴)。
    四、加强技能培训
    (十一)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和实训(实习)力度。毕业1年以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愿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基地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补助的,给予见习基地补贴,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其中市级见习基地补贴比例为70%,国家级和省级基地留用率达到50%的可提高至80%。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在见习期满后被正式录用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从见习之日起享受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学年的大学生参加实训期间,实训基地按月给予个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贴。实训期满被实训基地录用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实训基地实训生活补贴;未录用的,给予实训基地每人每月200元岗位指导费。见习和实训期间为学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费的,期满后按最高不超过每人50元标准给予见习(实训)基地补助。对政府组织的高校研究生或双一流大学本科生来我市实习,实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实习人员支付实习补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实习单位补贴,并承担实习人员在温期间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对政府组织的港澳台大学生来温实习活动,给予实习人员原则上每人每月1000元的实习补贴,并承担实习期间必要的食宿交通、通讯、在温期间的综合商业保险费用及考察、参观等活动经费。
    (十二)鼓励提升技能水平。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创业培训进行补助。企业新招用职工,1年以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培训达一定课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补贴。已享受企业岗前技能培训和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补贴的人员,年度内可继续享受一次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2017年1月1日后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属于温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原有标准上上浮50%。对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新引进(温州市域外)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技师、高级技师每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班,赴国内知名院校培训的,按照人均不超过40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20万元的补助;在温州举办高级研修班的,给予承办单位每个培训班最高3万元的补助。根据职业(工种)的类别和比赛成本,给予举办省、市职业技能比赛的承办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温州市组队参加国家、省级大赛的,给予必要的赛前集训和参赛费用资助。
    五、优化公共服务
    (十三)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对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按介绍成功的人数给予机构每人1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每年每人最多享受2次职业介绍补贴。政府举办的准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市民教育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按每年每人5元给予机构补助。对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给予公益性招聘会补贴。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基层人力社保平台建设,分别给予城市社区、城郊社区、农村社区每年2.2万元、2万元、1.8万元的补助。规范村级人力社保协管员管理,分别给予专职、兼职协管员每月900元、600元的岗位补贴;给予专职协管员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
    (十四)扶持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就业创业服务项目、活动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数量给予创业园或创业孵化企业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对举办“奇思妙想浙江行”温州创业大赛的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一、二、三等奖获奖者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金(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创客文化节、创业专题片、温州市家政能手大赛承办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开展创业讲坛活动的承办单位,按照每参加一人补贴200元的标准给予承办单位每场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对市区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学生创业园,经认定,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第一年给予三分之二,第二年给予三分之一);第二年起达到运营考核要求的,给予运营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市本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各区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5万元的奖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孵化示范企业纳入就业创业服务供应商库,优先享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资格。
    (十五)深化校企合作。为高校和企业搭建交流合作平台,适时举办校企对接活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我市各高等院校互设人才工作站,成功建站的企业或高校在工作站顺利运行一年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经费补助。一家单位设立多个工作站的,最多享受2次经费补助。
    六、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十六)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对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扶贫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户)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十七)强化公益性岗位供给。公益性岗位安排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400元的岗位补贴和300元的社保补贴;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个人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经认定的再就业援助基地,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补助。生活困难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经社会多方援助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给予每年不低于1500元的补助。
    (十八)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的最低标准之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界定。本政策所列条款适应范围均为市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的企业。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享受同等优惠。取得教育部认可学历学位的国(境)外籍大学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农村合作社等与企业同等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就业创业实体需正常经营,个人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2.关于资金到位与受理。奖励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体制比例承担。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包括创业项目开发、宣传活动等经费。各类补贴需在申报期限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社保补贴按“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助。
    3.关于部分名词的解释。本意见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生。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认。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相关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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